商标被知名企业占用了怎么办?
时间:2020-11-26
——“浅析商标的反向混淆 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公司等的商标侵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米家”,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对方1200万元。至此,“反向混淆”又一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何 谓 反 向 混 淆 在论述商标的反向混淆之前,我们先来看什么是商标的正向混淆,正向混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混淆,即在后商标使用人侵害了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使消费者将在后商标的使用人的商品误认为源于在先商标的使人。正向混淆关注的是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会混淆。 而商标的反向混淆则相反,即在后使用的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知名度明显高于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以致消费者误认为在后使用的商标为在先权利人所有,或者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反向混淆关注点在于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是否会混淆。 除通过商标的使用构成反向混淆,在后商标使用者也通过商号、商品名称等多种方式造成反向混淆的发生。以下就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做一些阐述。 反 向 混 淆 的 构 成 要 件 由于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有明确针对反向混淆的法条,亦没有列明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而在具体案件的裁定中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法官主要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形,个案的差异来进行判断,因此判决中的主观因素较多。 对于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海钧以为可以结合现有的实际案例综合下述几点进行综合考量来进行判定:①商标独创性(新颖性未有被模仿的地方);②近似程度(是否存在混淆点);③产品的类似程度(例如奥利奥与奥利粤);④在先权利人与在后商标使用者是否为同业经营者;⑤是否存在商业往来关系;⑥是否已实际造成混淆等。 如果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独创性较强,辨识度较高,而在后使用的商标与其相比,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且二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即使不类似,仅为相关联,我们认为其构成实际反向混淆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近似程度低,二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似,也极容易在实际中构成反向混淆。我们通过以下经典案例“蓝色风暴”进一步地来分析反向混淆。 回 顾 “蓝 色 风 暴” “蓝色风暴案”:2005年的时候,百事可乐策划了一场名为“蓝色风暴”的主题活动,不仅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产品的包装、瓶盖上使用了“蓝色风暴”,在其投入的大量的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上均使用了“蓝色风暴”,在短短的时间内为广大消费者所普遍熟知,并将“蓝色风暴”与百事可乐关联在一起。 但事实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12月就已取得了“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类别为32类,核准使用商品为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并且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使用了该商标。 2007年5月24日,浙江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并在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蓝色风暴”商标的侵权产品。。 本案中,“蓝色风暴”经百事可乐公司的使用、宣传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并形成了指向性的关系,造成了公众认为“蓝色风暴”即为百事可乐公司所有的标识的后果,对浙江蓝野酒业的商业利益、品牌的发展等均受到了抑制,侵害了蓝野酒业的商标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竞争核心力。蓝野酒业作为一个中小企业面对巨型跨国企业百事可乐商标侵权时,将其诉之法庭并胜诉,是为“蚂蚁撼树”的反向混淆典型案例之一。 海 钧 寄 语 随着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对中国国内市场的占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被挤压,很多企业不得不面临着无法正常持续经营的境地,往往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无暇顾及或害怕向强硬的对手主张自己的权益。在面对此类侵权的情形下,中小企业如不进行自主维权,将必然面临着企业自主品牌被“淡化”、知识产权被侵权、商业利益被侵害甚至商业声誉受损等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而维权也势必需要消耗企业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成本,且负面影响的消除也必然需要投入较高成本,这对于现阶段特殊情况下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开拓势必雪上加霜,也不利于市场经营秩序的稳定、良好、有序发展。 海钧在此提醒未经历过此类情形的企业:当前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是一个主要的战场,好品牌形成口口相传的宣传作用助力企业竞争,企业如要发展壮大必须经营好自己的品牌。海钧拥有自己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我们为企业做好品牌规划和布局、品牌推广和宣传,树立起自身的品牌文化,构建自己的品牌效应,使得企业能在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屹立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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