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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你,破碎的婚姻?难道靠离婚冷静期!

时间:2020-11-26


——“先冷静一下,法律要你再考虑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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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和不劝分:离婚“冷静期”设置引发热议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发布,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部分设置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并且赋予当事人在该期限内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 1077 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的原则,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因此,话题一出,人们议论纷纷: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既然结婚都没有冷静期,那么,凭什么离婚就要设置冷静期?何况到了离婚的地步,必然已经是忍无可忍,强制冷静30天,真的有必要吗?


2

立法初衷:通过“冷静期”降低高离婚率

就立法初衷而言,离婚冷静期的提出,主要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而冲动离婚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很多离婚夫妻,都经历过从“鸡毛蒜皮”,到“上纲上线”,再到“说离就离”的阶段。

根据民政局的统计数据,从2010年到2018年,在过去的18年中,我国呈现出结婚率持续走低而离婚率不断走高,且两者同时并存的趋势(见下图)。



2019年前3季度的民政局调查报告也显示,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达到了44%。这个数字告诉我们一个惊人的事实:平均100对夫妻中,就会有44对夫妻离婚,也就是说,近乎一半的婚姻以离婚而告终。

其中,80、90后起诉离婚的比率达51%,远远高于70后、60后等其他年龄段人群。根据裁判结果统计,80、90后起诉最终离婚的比率达61%,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离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离婚冷静期的提出,是从法律层面上向不断走高的离婚率泼的一盆“冷水”,具有一定现实意义。那么,对于感情破裂,走到离婚阶段的夫妻双方而言,离婚冷静期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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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自由: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审批

事实上,离婚冷静期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

在2003年前,我国的婚姻相关法律曾规定离婚需要经过一个月审批期。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离婚需要的时间被大大缩短了。

此次离婚冷静期的“重提”,时长同样是30天,与此前的“一个月审批期”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二者也有一些区别。

对于“一个月审批期”,其与目前法院对离婚案件采取的“诉前调解”相似,在程序上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而离婚冷静期的本质是无差别把主动权交给当事人,因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基本只是对“离婚申请”进行程序确认,而不会进行实质审核。

但是,这里也会出现一个问题:无差别设立30天的“离婚冷静期”,很可能会对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中的受到伤害一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以遭受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为例,如果仍然设置离婚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回家继续冷静思考,乃至劝说双方不要走上离婚之路,这很可能意味着受害一方可能要遭受到更长时间、更大程度上的暴力,毕竟“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

因此,我们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应有所区分,不能“一刀切”。而这无疑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为此建构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否则,很难加以甄别,也无法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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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对比:美国和韩国也有离婚冷静期

其实,世界上其他一些高离婚率的国家,也存在类似的离婚冷静期。那么,在那些国家,关于离婚冷静期以及相关离婚方面的规定与制度,又是如何设定实施的呢?

比如,在离婚率同样居高不下的美国,各州在离婚登记制度中,会通过设置离婚障碍来限制无过错离婚自由的滥用。离婚等待期就是离婚障碍中的一种措施,以尽可能保障离婚自由,同时又减少激情离婚。



例如,俄克拉荷马州的《相互同意法》规定,存在未成年子女时,夫妻不能单方面宣布离婚,除非夫妻一致决定离婚,要想单方面宣布离婚,必须等到子女成年以后。

而在韩国,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离婚咨询与强制实施“离婚熟虑期间”的规定。“离婚熟虑期间”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

以法院经审判程序办理协议离婚的,若当事人双方均有离婚合意,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家庭法院将确定一个时间召开离婚指导会,夫妻双方有义务参加,否则,法院将拒绝确认协议离婚申请。

在夫妻双方参加完离婚指导后,申请离婚的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3个月时间的“离婚熟虑期间”;没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为期1个月的“离婚熟虑期间”,之后,法院才能出具离婚意向确定书,办理离婚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韩国法律对离婚熟虑期间的设立,真正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比如,为保证申请离婚的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避免受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困扰,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苦痛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经女性申请,法院可以决定缩短“离婚熟虑期间”或免除“离婚熟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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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钧观点

回到我们中国,离婚冷静期的提出,对于“冲动是魔鬼”的80后、90后年轻人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持婚姻存续、降低离婚率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

但是离婚冷静期并不应被赋予太高的期待。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成年人,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一样,都应该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

特别是针对具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有过错”的离婚情形,离婚冷静期不应该成为受伤害一方离婚自由的障碍。在立法和执法中,需要区别对待。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离婚冷静期,可根据案情的不同(夫妻感情、是否有子女等),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由婚姻登记机关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此外,离婚冷静期最好能够辅以相应的制度安排。比如,除了法院调解外,还可以在离婚前提供专门的婚姻家庭咨询,并在冷静期内设立一定的回访机制等。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于2020年3月提交给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会获得通过,针对特殊情形是否会区别对待,是否会有配套制度等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届时才会揭晓,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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