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1块钱5个比特币的你是因为不懂区块链吗?别急!读完本文你就懂了!
时间:2020-11-26
——“我们普通人应该怎样面对区块链的大热风口?海钧告诉你答案
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
这一消息直接引爆全球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当夜,作为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大盘指数”——比特币的价格在30分钟内由7300美元/个涨至8500美元/个,其后两天价格一路上涨,直至突破10000美元/个大关,最高涨幅近40%。这让世人的目光重新又聚焦到这个仿佛在热搜里听过但却又有一段时间不那么活跃的话题中来。
区块链到底是什么?虚拟货币是什么?比特币又是什么?别急,让海钧来告诉你。
问:区块链技术到底是什么?
答:区块链技术就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记账方式。其本质特点就在于:不是只有某一本账簿在记账,而是在这个账房内每个人都有一本共享账簿,大家每天都在一起记账。而且,它很厚,不用怕把它写完。
问:它有什么特点吗?
答: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都是它的特点。而且它的这些特点都可以根据其本质推理出来:大家都有一本账簿可以记录,所以没有中心;大家都在记录一件事,所以不用怕有一个人写错或者故意乱写;账簿是严格按时间顺序记录的,所以可以翻以前的记录;账簿是全球共享的,所以是公开可查等等。
问:那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有什么联系?比特币和虚拟货币之间又有什么联系?
答:虚拟货币是给予记账人的奖励。比如今天某个人账算的最快,那么他就可以获得一块“糖”(POW记账权分配),而虚拟货币就是那块“糖”。他如果不喜欢吃,就可以卖给想吃的人,那么就产生了虚拟货币的交易。而比特币就是最早的那块“糖”,它奠定了整个记账系统的运作模式,当然它也是目前市面上最贵的“糖”(近10000美元一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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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比特币交错发展,一路走来乱象丛生
“比特币从创立之初的不到0.01美元/个,到逼近2万美元/个,随后暴跌80%,短短几年间让很多人一夜暴富,也让很多人一无所有。这期间的腥风血雨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深刻体会。”
区块链技术本是和金融完全无关的计算机数据库存储技术,在巴比特等较早成立的论坛上,本就不多的程序员们讨论的也更多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然而在比特币渐渐为人熟知之后,其交易行为完全进入了市场化,去中心化的特质使其天生就是自由市场的宠儿。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正如进入青春期的叛逆少年容易“闯祸”般慢慢出现。
✤全球实时交易,影响因素复杂多变。虚拟货币的交易模式是一个全球参与、不存在所谓的中心交易所的交易模式。而且它是24小时不间断进行交易的,不设置任何的涨、跌幅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形势、汇率变化、本国政策、交易所活动、项目方公告,甚至是所谓“大V”的真假消息、花边新闻等等因素都会影响其价格。同时,虚拟货币这样一种新兴事物仍处在监管的灰色地带,任何风吹草动都会牵动着投资者们的神经。在2017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正式开始挂牌交易比特币期货之后,部分别有用心者就更加丑态毕露地捏造、夸大各类消息来恶意扰乱市场,导致交易秩序十分混乱。
✤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由于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机制,使其并不存在一个权威信息发布窗口,参与者将会共同进入一个“社区”,管理方与投资者间以及投资者与投资者间都会在社区进行信息的交互。由于无法制定一个统一确定的信息公开披露标准,因此这种看似平等的信息交互方式的背后实际上是完全不对等的信息地位。并且由于没有专业中介机构的背书,这种不对等的地位将很难改变。利用“投资有风险,盈亏需自负”的大红旗帜作为掩护,发布一份看似复杂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信用效力的《白皮书》来吸引投资者,取一个3-4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的缩写作为币名,再找一个顶着一大堆title却无法验证真假的外国友人站台背书,一个标准的被不怀好意的人凭空创造、专门用来收割“韭菜”的空气币就诞生了。
✤各国监管态度不一,无法形成统一认识。由于类似比特币这样的新兴事物并没有被证明像黄金、石油等稀缺性实物资源一样具有实用价值(至少目前还没有),各国监管机构的态度仍是以谨慎对待、预防风险为主流。但是因为各国实际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其对待虚拟货币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如印度对虚拟货币采取绝对禁止的政策,美国则相对较为开放,日韩等亚洲国家大多持暧昧摇摆的态度,这就导致全球市场对于监管的共识无法达成统一。在本次习总书记公开发表支持区块链技术发展之前,我国的政策态度也较为摇摆。一方面禁止在大陆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另一方面允许国内三大交易所在海南自贸区建立;一方面在“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书”中提到大力发展区块链,另一方面多次对虚拟货币发布通知警示风险。而在此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之后,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官媒后续的相关新闻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持积极态度,但对于虚拟货币态度则较为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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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事物涉及违法边缘,打擦边球行为始终不断
从金融工具开始进入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却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监管的那一刻起,风险和收益都开始被不可控的放大。多少人被“一夜暴富”的噱头吸引,渴望加入这场“抢蛋糕”的战役。那些成功的个案背后却伴随着游走在法律“钢丝”上的胆战心惊。
孙宇晨,90后币圈名人,波场创始人,身价近百亿,凭借历史最高价拍得“巴菲特20周年午餐会”而成名,也带动了一波虚拟货币的曝光潮。然而他却在拍得午餐会后不久,宣布因“肾结石治疗”而取消午餐会。后经媒体曝光,其从2018年11月开始就已被限制出境,原因是涉嫌非法集资、洗钱等。
我国有关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反应也十分迅速,每当市场热度过高失去理智时,就会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来“降降温”。
2013年12月,央行联合五部委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国内支付机构开始不再支持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转账和提现,“Okcoin币”和“比特币中国”均宣布暂停人民币充值。
2017年9月,各类ICO(模仿IPO的变相融资行为)、私募行为爆发时,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代币”的发行行为的本质属性,明令禁止这种恶意规避国家机关审核的违法融资行为,为市场正本清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海钧观点
面对突然爆红,引起全民关注的区块链,我们作为普通人到底应该如何对待?是应该压上家当,做一只站在风口上的“猪”?还是应该慎之又慎,冷眼旁观各路大神群魔乱舞?我们认为:
✤不要被片面舆论所引导而神化区块链技术本身。就如同当年的4G、现在的5G一样,技术的革新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改变,但也并没有达到“开天辟地”、开创时代的程度。更何况区块链技术已经诞生将近10年,却仍没有具有代表性、重量级的应用落地,发展前景可以期待但绝不可将之“神化”。而目前区块链的实际应用,包括“版权保护”、“区块链取证”等等仍是局限于将其作为一个更公开更透明的数据库进行调用而已。
✤认清无法将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真正区分开来的现实。即使目前存在大量的科普文章将二者从技术上分开,但是从金融角度来看,就如同无法真正将“投资”与“投机”分开一样,“虚拟货币”这个在区块链技术的“襁褓”中孵育出来的“嫡长子”是永远无法与其撇清关系的。在自由交易的背景下,虚拟货币价格波动与供求关系的变化与区块链技术自身消息密切相关,因此想要从金融角度划清二者界限怕只能是“鸵鸟埋沙”。
✤高度警惕各类以发行虚拟货币为借口的非法集资行为。就如同上文所说,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新兴事物难免会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当规制新行为需套用旧条文时,总会产生“鞋不配脚”的现象,极易产生法律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尽管在《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得作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承诺,然而其以列举方式所叙述的“货币”、“实物”、“股权”三大类“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中却均无法涵盖“虚拟货币”(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已明确虚拟货币不是货币)。虚拟货币本身性质的模糊性导致其在实际定罪中存在困难。而在认定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时,确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关键性问题对于虚拟货币领域来说也尤为困难。因为集资后所发行的虚拟货币本身价值会根据市场大幅波动(从发行价的几十倍到几乎没有价值均有可能),其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从而在认定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时,缺乏客观有效的评估标准。
结 语
“区块链”与“虚拟货币”是两根绕不开的“藤”与“蔓”。强行分开“链圈”与“币圈”更是企图割裂技术与应用之间的内在价值关系;在面对新兴事物时,保持自己开放理性的眼光,辩证独立地思考,坚守为人做事的原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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